本月中旬,徐恒接到电话,本科的法律诊所 接到个法律援助案件,请我过去帮忙。 其实很惭愧,徐恒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对实务还是一窍不通。但学弟学妹们热情邀请,徐恒便勉为其难得去了,增加一些实践经验。 先说下案情:老夫妻有二子二女,分家时说好其住房有长子提供。拆迁后,长子以安置房不满意,换大房需补足差额,但手头缺钱未能拿到安置房为由,不提供老人的住房。老人生病之后,他以帐目不清,老人财产被弟弟挪用为由,未承担老人的医药费。 老人在拆迁后得到了一笔补偿金,故表示暂时不需要子女提供生活费。 当事人来找我们,要求哥哥提供住房,补偿他因给老人居住损失的租金,支付老人拆迁后开始的生活费以及分担医药费。对医药费,他要求扣除报销部分,老人自己支付部分,全部有两兄弟支付,扣下来的部分作为老人以后生活所需。哥哥则认为弟弟已将老人的财产全部挪用,这种方案不合理,实际上是为他自己挪用提供方便。 当事人不赞成调解,他们也调了一次,但因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只执行了一个月即终止。他要求立即起诉。 我们去见了对方当事人以及调解的主持者,深感这是一桩麻烦的案件。用调解人员的话说:这是桩疑难杂症。 虽然双方有分家协议,但是不能以协议来规避赡养义务。这就是说:我们的当事人不能拒绝提供老人房屋。在实践中,提供房屋的一付支付赡养费数额要少于提供房屋的一方,但这与当事人要求的按市场价补偿他的损失相差较大。法院能否支持不得而知。 今日徐恒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听说自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说要将老人赶出家门,赡养费照给。哥哥三年不提供住房,不付赡养费,不怕舆论,他也不怕了。法律反而支持恶人,他好心反而黏上了烫手的山芋。 于是,徐恒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写了诉状,能否支持看法院的吧! 在这个案件中,徐恒有几点感触: 我国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差别巨大。从国外引进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与我国农业时代形成的习惯法不相适应。比如,分家协议中,父母的财产赠与一方,该方多承担或完全承担赡养责任。但现在,法律不承认少享受权利能少承担义务,认为义务不能放弃或减少,父母怎么处理财产与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是两码事。但实践中,违反法律而遵照习惯法的变通做法比比皆是。又如女儿的赡养责任也是如此。 法律诊所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负责人。本科的负责人责任不明,参加社团活动多,其他人不指派不干活,很多事情都是徐恒在做。(貌似我只是个顾问啊。)没办法,徐恒觉得事情放在那里不处理、拖延是一种犯罪,可能是GTD强迫症。 办案需要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但要以当事人的诉求为主。在这起赡养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那就别想着调了,把问题上交给法院吧,他们会做工作,鼓励当事人调解的。调了最好,不调,那也是当事人求仁得仁嘛 知识需要实践,书到用时方恨少。在写诉状的时候,徐恒就遇到很多司法考试不曾复习到的内容,实在让徐恒手足无措。咨询了律师同学才得以解决。 查了下,未透露当事人信息。是为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