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具的迷恋

“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荀子 人类的产生,据说关键在于制造和使用工具。 在这样的行为中,产生了不同于生物本能的理性,导致了人类的产生。 我们都面对一个矛盾:要做的事情太多,想学的东西,想玩的东西太多,而我们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 所以我们要有取舍,要有自我管理,时间管理。既然要管理,那么,该如何管呢? 如果我现在让你写下三种时间管理方法,你可能20秒 钟之内就可以搞定, 比如说:四象限工作法、要事第一、清单工作法, 等等,但如果我要你写下正在亲身实践的,并且已经保持2年以上的时间管理方法,你可以 吗? ——http://t.sina.com.cn/gtdlife 各种管理方法,以及工具、软件,它们自身体现着精心设计而产生的精巧, 仿佛一个精密的机械,在运行中充满了美感。 古话也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所以我个人经常迷失在对工具的选择、研究之中。 而忘记了真正应用它,使它真正产生效能。 这就像高价买了机器放着生锈,又仿佛武林人物千方百计寻找神器,却将已经找到的物件闲置。 醉心于收集和研究,也许能成为一个收藏家,理论家,但我相信,这对我,对大家改善工作效率, 平衡工作和生活并无多大益处。 真正的高手,应当像杨过那样,一根树枝也能当作利器。 所以,不管是什么方法,真正地持续运用,总比醉心与研究而不实证更有益处。

按揭购房的离婚分割问题

近日,有同学询问我,按揭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草案)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上海高院还规定: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拘泥于各半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6条) 江苏省高院则出过一个讨论纪要,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作为判断按揭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标准。即便是一方婚前支付房价款,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3条的规定。) 对于共同还贷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上海高院认为这属于个人财产增值,而江苏高院则认为是共同财产。草案则没有明确认定,只说了个合理补偿。 不管怎么说,这也算是有法可依了。期待它早日出台。

办理赡养法律援助案件的一些感想

本月中旬,徐恒接到电话,本科的法律诊所 接到个法律援助案件,请我过去帮忙。 其实很惭愧,徐恒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对实务还是一窍不通。但学弟学妹们热情邀请,徐恒便勉为其难得去了,增加一些实践经验。 先说下案情:老夫妻有二子二女,分家时说好其住房有长子提供。拆迁后,长子以安置房不满意,换大房需补足差额,但手头缺钱未能拿到安置房为由,不提供老人的住房。老人生病之后,他以帐目不清,老人财产被弟弟挪用为由,未承担老人的医药费。 老人在拆迁后得到了一笔补偿金,故表示暂时不需要子女提供生活费。 当事人来找我们,要求哥哥提供住房,补偿他因给老人居住损失的租金,支付老人拆迁后开始的生活费以及分担医药费。对医药费,他要求扣除报销部分,老人自己支付部分,全部有两兄弟支付,扣下来的部分作为老人以后生活所需。哥哥则认为弟弟已将老人的财产全部挪用,这种方案不合理,实际上是为他自己挪用提供方便。 当事人不赞成调解,他们也调了一次,但因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只执行了一个月即终止。他要求立即起诉。 我们去见了对方当事人以及调解的主持者,深感这是一桩麻烦的案件。用调解人员的话说:这是桩疑难杂症。 虽然双方有分家协议,但是不能以协议来规避赡养义务。这就是说:我们的当事人不能拒绝提供老人房屋。在实践中,提供房屋的一付支付赡养费数额要少于提供房屋的一方,但这与当事人要求的按市场价补偿他的损失相差较大。法院能否支持不得而知。 今日徐恒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听说自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说要将老人赶出家门,赡养费照给。哥哥三年不提供住房,不付赡养费,不怕舆论,他也不怕了。法律反而支持恶人,他好心反而黏上了烫手的山芋。 于是,徐恒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写了诉状,能否支持看法院的吧! 在这个案件中,徐恒有几点感触: 我国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差别巨大。从国外引进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与我国农业时代形成的习惯法不相适应。比如,分家协议中,父母的财产赠与一方,该方多承担或完全承担赡养责任。但现在,法律不承认少享受权利能少承担义务,认为义务不能放弃或减少,父母怎么处理财产与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是两码事。但实践中,违反法律而遵照习惯法的变通做法比比皆是。又如女儿的赡养责任也是如此。 法律诊所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负责人。本科的负责人责任不明,参加社团活动多,其他人不指派不干活,很多事情都是徐恒在做。(貌似我只是个顾问啊。)没办法,徐恒觉得事情放在那里不处理、拖延是一种犯罪,可能是GTD强迫症。 办案需要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但要以当事人的诉求为主。在这起赡养案件中,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那就别想着调了,把问题上交给法院吧,他们会做工作,鼓励当事人调解的。调了最好,不调,那也是当事人求仁得仁嘛 知识需要实践,书到用时方恨少。在写诉状的时候,徐恒就遇到很多司法考试不曾复习到的内容,实在让徐恒手足无措。咨询了律师同学才得以解决。 查了下,未透露当事人信息。是为记。

网络时代的快餐学习

近来,徐恒发现:网络的发达使知识的传播速度变得飞快。各种论坛,qq群,使大家的交流变得更快捷。我们也更容易发现自己的兴趣,乐于学习。 但网络的快捷化又导致了一个问题:我们越来喜欢快速有效的东西。比如,XXXX10招,5招XXXX,一招制敌。我不是否定这些技巧,但这种零散的,快餐式的知识,效果如何呢? 各种书籍和知识下载越来越多,我们也越来越满足于鼠标一点,下载。把网络资源转到自己的硬盘里,好满足的感觉啊!可是下载的资料我们看了多少呢? 古人用心看一本伤寒论,钻研几年,就可以做个合格的医生。今人资料远胜于古人,但大多数人都没有这种乘下去,用心钻研的精神。 网络时代的学习,必须要做到:专注。不要被各种网站、qq聊天吸引注意力,置心一处,才可无事不办。 快餐虽好,还是细嚼慢咽的家常菜才养人啊。  本文用菊子曰发布

手打冷读术的一点感想

冷读术是日本人写的,有些语言习惯不适合国人。但是道理是相通的。 不要拘泥文字和理论,实践和运用才是最重要的。 术,注意这个词。沟通需要的是真诚,术只是手段,千万不要舍本逐末。